邵院教通[2008]41号
关于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邵阳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和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请各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前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认待修的教学仪器设备尽快组织维修,争取在下学期开学前将所有待修的教学仪器设备恢复正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原则
1.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本着及时、保质、节约的原则,以校内维修为主,对校内无能力维修的,采取校内与校外,请人修与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
2.精密、贵重(十万元以上)、稀缺、大型教学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设备使用人应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对故障作出科学预测,有计划、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和维修记录。
3.一般教学仪器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有目的地对易损部件进行定期检修,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
二、维修组织与管理
1.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宏观组织管理和协调,各系、实验室负责具体组织并实施(有关工作程序见附件1)。系主任是本系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本系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将根据评估责任状规定追究系主任、主管副主任和相关实验室主任的责任。
2.凡教学仪器设备要求维修,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填写《邵阳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见附件2),经所在系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向教务处提出维修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维修。未经批准自行修理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3.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前,由教学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与维修单位制订好维修方案。维修总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维修方案由教务处审批;维修总费用在2000~5000元以内的,维修方案送交审计、监察部门审查,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维修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会同审计、监察部门签订维修合同(协议),报院长审批。
4.维修人员在进行维修时,必须填写《邵阳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见附件3),详细记载故障情况、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更换的零部件和材料清单等;教学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修复后,由使用人或保管人验收签字后作为技术资料存档。
5.校内人员进行的维修,所需材料和更换的零部件如实报销,对主要维修人员根据所付出的劳动适当支付劳务费,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维修总费用的10%。
6.对已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出现同一故障,由使用人或保管员负责联系重修。
三、其它
请各系将今年需要完成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任务汇总(见附件4),于2008年6月15日前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