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实验项目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核心内容,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是实验教学改革的客观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项目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确保各专业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课程达到有实验课程总数的85%以上。
第三条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相关的综合知识或运用综合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综合的学习与培养的实验。
第四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和实验条件,自己设计方案、确定实验方法、选择实验器材、拟定实验操作程序,自己加以实现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的实验。
第五条 申报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纳入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内容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求,且已经实施过的实验项目。
2.具有完备的实验教学大纲(或实验研究方案)、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教学文件。
3.有规范的实验过程组织和实验成绩考核办法;抽样实验报告(每个专业、每个实验项目抽取5份)、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教学记录、实验考核登记等材料存档完好,学生成绩保存完整。
第六条 申报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第七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每学年认定一次,按照实验室组织申报、各系组织论证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