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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学位办〔2014〕15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报送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14〕16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4〕6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范围: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信息。报送内容包含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
1.文字内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定(含名单),学位授予信息总体情况汇总表等(见附件)。
2.电子内容:
(1)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库。
(2)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决议的扫描件(PDF格式)。
上述电子数据报送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完成(系统登录入口:“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地址:http://www.chinadegrees.cn/)首页左侧的“电子工作平台”栏目“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
二、本次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电子数据库的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2014版)”。各学位授予单位请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的“系统帮助”下载。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中,考生号(KSH)字段用于成人高等教育资格审查,我省统一填写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编号,如湘学位2014000000。未按规定填写的一律不予审核通过。
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系统登录入口:“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首页左侧的“电子工作平台”栏目“同等学力管理工作信息平台”)。
四、已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如因撤销已授学位等原因需要撤销备案的,学位授予单位须及时通过“报送系统”提交撤销人员名单及有关撤销决议扫描件,出具公文并附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五、学位授予单位通过“报送系统”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决议的扫描件(PDF格式)时,须确保相关决议名单与报送的电子数据库中学位获得者名单一致。
六、请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录入、修改和上报工作,在10月15日前完成系统数据上报,同时按照《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材料要求》(附件)上报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
七、本次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委托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于10月15日前将附件所列各项材料报送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通信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11号,邮编:410005。联系人:俞毅,电话:0731-84402930。
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是学位证书网上查询工作的基础。请各单位本着对国家、社会和学位获得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附件: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材料要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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