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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6-0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符合入学体检相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由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各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规;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所在地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学校审核认定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生即取得我校学籍。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

第十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具体按照学校有关教学质量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应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校医院、体育教学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予执行该标准,相关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应当参加适当的保健锻炼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折算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退役复学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大学体育、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等课程免修,课程成绩认定为 85 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体育免考申请,课程成绩认定为 70 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前申请缓考。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考:

(一)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的;

(二)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的;

(三)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缺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且无法安排补课的;

(四)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比赛或参加各类校外正规考试,与学校考试时间冲突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符合缓考条件的学生应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审核,由学院统一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申请缓考原则上应当在考试前提出。获准缓考的学生应于下一学期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缺考者视为放弃缓考资格。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认定、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重修。补考成绩合格的记 60 分;补考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请重修;学生也可直接申请重修。课程重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只能通过重修获得该课程成绩,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和转学

十九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按照《邵阳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须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共同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成绩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转学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学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间进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招生方式录取的;

(四)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具备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转出、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二)转学确认材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申请转学学生录取新生名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调档线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学生在校表现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本科学生在二年级以内、专科学生在一年级以内可以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不再受理转学申请。一般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具体时间以湖南省教育厅规定为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制为 4 年(5 年)的本科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不超过 6 年(7 年);学制为 3 年的专科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不超过 5 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

(一)因伤病经学校所在地三级甲等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 1/3 以上的;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三)申请出国留学的;

(四)自主创业的(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申请延长休学年限);

(五)经学校认定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含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学校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患病的,其医疗费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身体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应持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核确认后,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其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复学前由学院辅导员、学生家长陪同学生到三级甲等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由诊断医院出具符合复学要求的诊断证明书,再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进行复学审核。如符合复学要求,学生本人及其家长须与学校签订安全协议书后,再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三)经批准复学者,由教务处根据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学籍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开学初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学生学业修读情况,对经补考或重修后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一定门数的,作如下处理:

(一)学业预警:学生一学年结束后仍有 6 门以下,或入学以来累计有 8 门以下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学业预警。学业预警由各学院负责审核、处理,通知学生本人,并督促学生告知家长,做好备案记录。

(二)延长学习年限:学生一学年结束后仍有 6 门以上(含 6 门),或入学以来累计有 8 门以上(含 8 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需延长学习年限。

课程门数及性质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入学以来,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有 10 门以上(含 10 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教务处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按照《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课程成绩不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所在学院申请重修;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修的,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完成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十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邵院政字〔20261 号)同时废止。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26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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